因举证不足,水发燃气诉中电远方、中电工案被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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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 要】: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 一、确认水发燃气对中电远方享有债权本金6856040.5元及利息(以本金5748040.5元为基数,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
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一、确认水发燃气对中电远方享有债权本金6856040.5元及利息(以本金5748040.5元为基数,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,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%计算;以本金1108000元为基数,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,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%计算;以本金6856040.5元为基数,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,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%计算);二、驳回水发燃气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文章来源:《电力与电工》 网址: http://www.dlydgzzs.cn/zonghexinwen/2022/0918/357.html